(2015)韶新法民一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许某通诉罗某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通,罗某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新法民一初字第138号原告许某通,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丰城街道。被告罗某运,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丰城街道。原告许某通诉被告罗某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许某通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某通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通负担。审 判 长 彭银燕审 判 员 李美伟代理审判员 李春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冰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