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廖永传与温远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永传,温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473号原告廖永传,男,1958年3月16日生,汉族,公务员,住全南县龙源坝镇龙源坝村。被告温远明,男,1968年6月29日生,汉族,务农,住全南县金龙镇陂头村。原告廖永传与被告温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永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温远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永传诉称,被告于2013年12月18日借原告现金30000元,原告于2015年春节期间至今多次催讨,均以被告无钱为由而拒绝还款,并恶意关机,为了保全原告利益,特请求法院为原告追讨借款及利息。被告温远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8日,被告温远明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温远明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被告温远明在借条上签名。借条约定月利息3分,未约定还款期限。期间,被告温远明未向原告支付过利息。原告经催收,被告温远明至今仍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归还本金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温远明在原告催还借款的情况下,仍未及时归还借款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利息按月利率3分计算,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远明应当归还原告廖永传的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限被告温远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付清。驳回原告廖永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元。由被告温远明承担,限付款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梁永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钟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