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上海神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凯瑞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某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008号原告上海某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被告青岛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南市。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原告上海某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苏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彦越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