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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崔永昌与石家庄希望计算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永昌,石家庄希望计算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655号申请执行人崔永昌,无业。被执行人石家庄希望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68号C区5层。法定代表人刘书杰,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崔永昌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希望计算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00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石家庄希望计算机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崔永昌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家庄希望计算机有限公司100000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冀海审判员  杜洪波审判员  季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