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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化执恢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云花与贾大平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花,贾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化执恢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刘云花,女,生于1970年4月,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贾大平,男,生于1961年10月,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云花与被执行人贾大平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贾大平在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觉信用社账户621****************上的存款23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崇润审 判 员  欧阳志代理审判员  刘玉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 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