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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南商初字第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镇江新区丁卯伏业钢模租赁站与倪腊顺、武金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新区丁卯伏业钢模租赁站,倪腊顺,武金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润南商初字第0074号原告镇江新区丁卯伏业钢模租赁站,经营场所本市丁卯开发区经八路**号。个体业主:潘世春,男,汉族,1954年3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11954********,住本市新区杜湖新村**号。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陈荣富、陈丹,镇江市丹徒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腊顺。被告武金凤。原告潘世春与被告倪腊顺、武金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正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丹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倪腊顺向原��租赁钢管。截止到2014年8月19日,双方经对账,被告倪腊顺欠原告租金93400元。嗣后,被告倪腊顺未能支付所欠租金。故要求被告倪腊顺及其妻被告武金凤支付租金934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两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倪腊顺向原告租赁钢管。2014年8月19日,被告倪腊顺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租金总计93400元。嗣后,被告倪腊顺仅支付5000元,尚欠88400元。又查,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被告倪腊顺出具的欠条、两被告的婚姻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倪腊顺之间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倪腊顺应在双方结算后的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原告要求被告倪腊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债务系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产生,其债务依法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武金凤应对被告倪腊顺所欠债务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倪腊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镇江新区丁卯伏业钢模租赁站支付租金88400元。被告武金凤对被告倪腊顺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5元,减半收取为1068元,财产保全费940元,合计2008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故两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附上诉须知。审 判 员 沈正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阮海峰书 记 员 彭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