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守洲诉李新文、周长生、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洲,李新文,周长生,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771号原告张守洲,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被告李新文,男,1967年10月5日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周长生,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回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李伟,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守洲诉被告李新文、周长生、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守洲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新文、周长生、李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守洲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守洲撤回对被告李新文、周长生、李伟的起���。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张守洲负担。审判员 张学龙(此页无正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