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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巨高与安徽广润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天发箱包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巨高,安徽广润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天发箱包旅行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王巨高。被执行人安徽广润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永丰街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刘文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天发箱包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永丰乡农科所。法定代表人董金林,该公司总经理。王巨高诉安徽广润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天发箱包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的(2012)天民二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广润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天发箱包旅行用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了王巨高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执行标的为14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标的为14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2)天民二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陈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