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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17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李翠仙,女,193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沅江市莲花路26号2栋204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琼湖路,负责人贺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市辖区龙洲南路298号,负责人王黎明,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沅江市人民法院2015年1月24日作出的(2014)沅民一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沅执字第178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