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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程江涛犯强迫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江涛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786号罪犯程江涛,绰号“阿程”、“吓成”,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汉族,小学文化。2003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03年5月26日至2004年1月25日止。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2)仙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其刑期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10月13日。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莆刑终字第3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至2015年1月累计达标分20.8分。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程江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江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