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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豆豆与周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177号原告:王豆豆,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利,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豆豆诉被告周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豆豆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豆豆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豆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豆豆全部负担。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孔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