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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明与刘银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明,刘银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保字第138-1号申请人胡明,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申请人刘银安,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人胡明与被申请人刘银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胡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银安所有的价值29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执行线索:即被申请人刘银安在邛崃市海山林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都股权。申请人胡明以其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天庆街XXX号幢XX号房屋作为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作出(2015)邛崃民保字第136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在29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刘银安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准许对申请人胡明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银安在邛崃市海山林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都股权,冻结期限两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