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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加一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志方,佛山市酷盈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加一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志方,佛山市酷盈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35号原告加一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谢冠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爱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被告王志方,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华容县,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酷盈通讯电子厂(个体户)经营者。被告佛山市酷盈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桂工业园B区C座第14-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加一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志方、佛山市酷盈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65××××.7)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加一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加一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加一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元,原告已预交,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50元,由原告加一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潘   亮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淦(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