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执字第9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高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9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法人代表人赖国强,董事长。被执行人高萍。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东三法民二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为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萍存款人民币3091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将查封扣划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志凯执行员 何业生执行员 冯伟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奕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