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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晶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晶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723号罪犯陈晶,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6年9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榕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其刑期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2026年8月1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晶于2012年5月1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2年5月至2015年1月累计达标分23分。2013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晶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原判犯罪情节及其入监服刑以来的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其刑期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2025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