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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余亦龙与吴瑶瑶、吴伟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亦龙,吴瑶瑶,吴伟,湖北富华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45号原告:余亦龙。委托代理人:汪华、秦珍珍,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瑶瑶。被告:吴伟。被告:湖北富华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陈策楼聚星大道288号。法定代表人:吴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亦龙诉被告吴瑶瑶、吴伟、湖北富华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余亦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吴瑶瑶、吴伟、湖北富华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1030万元,并由案外人余建中、刘娟娟以其夫妻共同所有的六套房产为原告余亦龙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余亦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吴瑶瑶、被告吴伟、被告湖北富华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030万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余建中名下分别位于黄冈市黄州区体育路4号、黄冈市黄州区特1号、黄冈市黄州区青砖湖路西湖华庭4号楼2单元701、702室的房产,以及担保人刘娟娟名下位于黄州区西湖二路与青砖湖路交界处鼎立华庭商铺幢1层02、03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