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岳明雪、吉强与庄静静、庄伟娟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明雪,吉强,庄静静,庄伟娟,庄昌书,庄江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民初字第226号原告岳明雪。原告吉强,系岳明雪之夫。被告庄静静。被告庄伟娟,系被告庄静静姐姐。被告庄昌书,系被告庄静静丈夫。被告庄江朋,系庄昌书弟弟。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明雪、吉强与被告庄静静、庄伟娟、庄昌书、庄江朋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明雪、吉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庄静静、庄伟娟、庄昌书、庄江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明雪、吉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明雪、吉强撤回对被告庄静静、庄伟娟、庄昌书、庄江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明雪、吉强负担。审 判 长 唐冬梅人民陪审员 王军刚人���陪审员陈东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慧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