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乾安县佳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乾 安 县 佳 城 物 业 服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被 告 徐 冠 华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753号原告乾安县佳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乾安县富贵花园小区,组织机构代码56509800-9,法定代表人:丁桂英,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学生,乾安县佳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被告:徐冠华,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佳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给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孙承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葛春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