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安徽达禹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达禹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保字第00034号提请人:蚌埠仲裁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行政办公中心北门外东侧100米。申请人:安徽达禹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56816-7。法定代表人:宋在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迟涛,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万增,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九,总经理。提请人蚌埠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安徽达禹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5月26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名下的36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安徽达禹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兴业街555号宝龙城市广场3号楼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蚌自字第××号)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名下的360万元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