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国峰与太和县郭峰货运有限公司、郭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峰,太和县郭峰货运有限公司,郭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241号原告:李国峰,男,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梁超,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和县郭峰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峰,系公司负责人。被告:郭峰,男,1975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刘元村委会郭庄*号,身份证号码341222197508280753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国峰诉被告太和县郭峰货运有限公司、郭峰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李国峰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国峰负担。审 判 长 耿万生代理审判员 蒋卫斌人民陪审员 时秀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