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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宁波恒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科彩印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恒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宁波科彩印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854号原告:宁波恒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涛。委托代理人:张骞,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科彩印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荆颖悟。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恒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科彩印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恒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恒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恒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恒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迪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