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鲁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443号原告鲁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翟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保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解斌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