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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城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麻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城民初字第141号原告:麻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麻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麻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盈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艳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