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城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麻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城民初字第141号原告:麻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麻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麻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盈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艳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