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巢执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童祖铭与陈增祥、陈文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童祖铭,陈增祥,陈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执字第00205号申请执行人:童祖铭,男,195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增祥,男,1951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文明,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童祖铭与被执行人陈增祥、陈文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巢民二初字第0044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申请执行人童祖铭现居住原巢湖市链条配件有限公司厂房四间(以前排厂房西起第4-7间)产权归申请执行人童祖铭所有,被执行人陈增祥、陈文明在调解协议生效后二个月内协助申请执行人童祖铭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至今被执行人陈增祥、陈文明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童祖铭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巢湖市链条配件有限公司所有的四间厂房(以前排厂房西起第4-7间)的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童祖铭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水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士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