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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安定支行与周虎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安定支行,周虎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5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安定支行。住址: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富军,该行行长。被告周虎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安定支行与被告周虎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又以被告已自觉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安定支行撤回对被告周虎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1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25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安定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 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天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