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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801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3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88年2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国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