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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朱某某,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被告吴某某,女,1981年8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以被告吴某某已经付清款项为由申请撤诉,其行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懿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玉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