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朱某某,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被告吴某某,女,1981年8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以被告吴某某已经付清款项为由申请撤诉,其行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懿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玉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