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什邡市华锋制砖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什邡市华锋制砖有限责任公司,刘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什邡市华锋制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蓥华镇。法定代表人:巫明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建,男,汉族,住什邡市南泉镇。什邡市华锋制砖有限责任公司诉刘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的(2012)什邡民初字第912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书面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什邡民初字第9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令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