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乐千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镇市广宁乡福兴车队保管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乐千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镇市广宁乡福兴车队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249号原告沈阳乐千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张连海,系经理。被告北镇市广宁乡福兴车队,住所地锦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乐千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镇市广宁乡福兴车队保管合同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乐千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剩余25.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沈阳乐千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审判员 沈大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志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