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定州市福生耐火材料厂诉保定恒远机械制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州市福生耐火材料厂,保定恒远机械制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311号原告定州市福生耐火材料厂。负责人贺福生,男,汉族,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文生,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恒远机械制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建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州市福生耐火材料厂诉被告保定恒远机械制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恒远机械制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1元,由原告定州市福生耐火材料厂负担。审判员 李新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亚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