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张水营与宋士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营,宋士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203号原告张水营(又名张营)。委托代理人范慧如,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士强。委托代理人李海云,山西晋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水营与被告宋士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水营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水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8元,减半收取1999元,由原告张水营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其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段慧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