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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商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嘉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南通德胜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商初字第00005号原告张家港市嘉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塘市村)。法定代表人顾金峰,董事长。被告南通德胜蛇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幸福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严云峰。被告南通德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幸福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严云峰。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家港市嘉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德胜蛇业有限公司、南通德胜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家港市嘉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嘉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嘉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4元减半收取1977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嘉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霞人民陪审员  陈正元人民陪审员  缪祖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文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