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石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永康市金城嘉园业主委员会与徐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金城嘉园业主委员会,徐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石民初字第68号原告:永康市金城嘉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金城路1118号金城嘉园小区3号楼101室。负责人:俞忠武。被告:徐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金城嘉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徐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康市金城嘉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永康市金城嘉园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应晓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既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