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杨海与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张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杨海,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张晓东,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海与被执行人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张晓东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晓东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闯审判员 段治林审判员 马春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恒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