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成填与朱文烤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填,朱文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陈成填,男,汉族,1985年10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志斌、林领导,厦门市唯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文烤,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成填与被告朱文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成填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成填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成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成填负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交。代理审判员 刘秀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