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民特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与被申请人胡鹏、付瑜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胡鹏,付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特初字第0001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33-1号。代表人邢毅东,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忍,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鹏。被告付瑜。本院在审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与被告胡鹏、付瑜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撤回申请。审判员 董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