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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民特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与被申请人胡鹏、付瑜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胡鹏,付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特初字第0001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33-1号。代表人邢毅东,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忍,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鹏。被告付瑜。本院在审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与被告胡鹏、付瑜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撤回申请。审判员 董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