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汪玉琴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玉琴,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0600号原告汪玉琴,女,1971出生,汉族,武隆县示范幼儿园教师。委托代理人汪代刚,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59054957-X。负责人李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芳,女,1983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何玲,女,1987年出生,壮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玉琴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玉琴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玉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玉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交纳1725元(原告汪玉琴已预交),由原告汪玉琴负担。审判员 邹习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会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