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行监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邱成贵诉马关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云高行监字第9号邱成贵:你因诉马关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文中行立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和本院(2013)云高行终字第61号行政裁定,以:1、你拥有使用权的农用土地1.26亩,被马关县人民政府强行征收。马关县政府征收该土地时未和农田使用人协商,双方就所征收地未达成任何协议;且被征收的农田不在云国资复[2004]192号《关于马关县2004年度第三批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的范围内,属违法征收。2、自马关县政府2011年4月对该土地强行开发利用一年,你已多次上访,找有关部门要求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补偿,你一直未放弃自己的诉权。3、2012年11月11日由广跃坤、广仲金等8人就马关县政府征收县委党校背后的土地不服向文山州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2年11月15日文山州政府作出文政行复不理告字(2012)第4号“不予受理”的《告知书》,该《告知书》广跃坤、广仲金等人2012年11月19日签收,因此,你2012年11月27日向法院起诉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综上,原判认定你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认定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纠正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位于马关县委党校背后(龙树堡)的土地于2006年8月被征收。2010年3月29日、4月1日马关县人民政府对该片土地进行挖掘、平整,你知道土地被挖掘、平整的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你于2012年1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你在土地被征收后确有向县委、土地管理部门、州政府反映的情形,但你反映的时间(包括向州政府的行政复议申请)均超过了法定期限。原判所作裁定正确,你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望你息诉服判。特此通知。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