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谷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卢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谷民初字第290号原告卢某,女,生于1969年3月10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被告赵某,男,生于1971年7月10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原告卢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而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农历12月6日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1992年在白家湾乡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生有女儿赵卫平、儿子赵卫强及女儿赵元萍三个子女。原、被告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被告在外期间,不管原告及孩子的生活,也不履行自己作为丈夫及父亲的责任,原告为儿子娶媳妇的借款被告也不承认,不负担。现双方已无任何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赵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而缺席,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农历12月6日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1992年在白家湾乡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于1992年10月6日生女儿赵卫平(已出嫁并生有孩子);1994年7月11日生儿子赵卫强(已于2015年春节结婚);1997年2月11日生次女赵元萍(现在高中读书)。随着时间的推移,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有三个孩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在家庭生产、生活中,应相互沟通,相互理解,妥善化解家庭生活中产生的矛盾。本案原、被告相互沟通理解不够,生活中产生的矛盾未能及时有效化解,但双方领证结婚,并且生有三名孩子,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而且,婚生子女赵卫平、赵卫强均已成年成家,女儿赵元萍现正在高中读书,正处于教育成长的关键阶段,父母应为其营造一个健康成长的良好家庭环境。现原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因原告未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为了维护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卢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建鸿代理审判员 李洁琼人民陪审员 李文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雲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