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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2015)0152裁定书(终本)样doc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亮,金妍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孙德亮,男,1991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柳条乡。被执行人金妍宏,女,1994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三江口镇。本院在执行孙德亮与金妍宏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金妍宏下落不明,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三初字第01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占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阿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