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封民初字第0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冰洋与赵永帅、赵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冰洋,赵永帅,赵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封民初字第02327号原告:赵冰洋,男,1997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赵祥,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张玉秀(系原告的母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胡东勋,男,1979年8月18日,汉族,农民。被告:赵永帅,男,1995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赵强,男,1971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海彦,封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振州(系赵强父亲),男,1942年3月20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冰洋与被告赵永帅、赵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已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指定期间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41.97元,由原告赵冰洋负担。审 判 长 曹永彬代审 判员 童永奎人民陪审员 张红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孝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