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柯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922号原告柯某某。委托代理人赵友东,福建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晓坪,福建莱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柯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绳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詹雅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