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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平泉县金杖子建材厂与被告张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金杖子建材厂,张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872号原告平泉县金杖子建材厂,组织机构代码证:55040952-1,住平泉县平泉镇四合园村。法定代表人赵崇文,厂长。委托代理人孟兆海,平泉县金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307061100111。被告张玉明,住平泉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平泉县金杖子建材厂与被告张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泉县金杖子建材厂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泉县金杖子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泉县金杖子建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