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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向必贵与武汉鑫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舜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必贵,武汉鑫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舜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440号申请执行人向必贵,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武汉鑫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燕,经理。被执行人湖北舜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元富,总经理。向必贵与武汉鑫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舜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必贵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武汉鑫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向必贵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7498.48元;2、湖北舜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承担案件诉讼费1300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向必贵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鑫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舜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38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鑫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舜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00180.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贵元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