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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执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二中刑执字第736号罪犯李,女,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1年8月30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2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7日被逮捕,2014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暂予监外执行。2013年12月17日,本院作出了(2013)二中刑初字第1171号刑事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有期徒刑三年(剩余刑期二年零十天),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李及同案褚子乔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高刑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李、褚子乔的上诉,维持原判。在折抵先前羁押的日期后,李的刑期应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4日止。因罪犯李患有严重疾病,我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二中刑执字第499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李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的截止时间至2015年3月25日)。2015年4月23日,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司法局以社区矫正人员李怀孕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由,建议我院对罪犯李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经查,根据辽宁省鞍山市中心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检查报告单等证据,罪犯李已怀孕,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不宜收监执行。本院另查明,李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李继续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