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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345-1号原告江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某某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江某某自愿以其所有的湘C5XX**号道奇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某某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江某某所有的道奇牌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秦泽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