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沟民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辛树臣与大石桥市沟沿镇东古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沟民初字第00230号原告辛树臣,男,193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大石桥市。被告大石桥市沟沿镇东古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石桥市沟沿镇东古村。法定代表人李威,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辛树臣与被告大石桥市沟沿镇东古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祖广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树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33960元,并于2008年3月25日出具欠款收据一份,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欠款,被告给付3000元欠款,剩余30960元未给付。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辛树臣系大石桥市沟沿镇东古村村民,2003年被告曾向原告借款本金共计40000元,后经陆续偿还仍有30960元未能偿还,至2008年3月2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款借据一份,内容为:大石桥市农村集体资金专用收据,付款人辛树臣,收款单位东古村,人民币叁万另玖佰陆拾元,付款事由收借款,本金30960元,月息1分,村负责人李威,村经管员雒庆怀,经手人辛树臣。双方约定当年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到被告处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剩余欠款。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笔录,借款收据复印件1份在卷为凭,并经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经协商约定了利息,理应按约还款付息,被告拖欠不付,显系无理,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石桥市沟沿镇东古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辛树臣人民币30960元,并从2008年3月2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本金30960元,月息1分给付原告利息。上述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完毕。逾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祖广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春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