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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3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辛某某与李某乙、李某丙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辛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3820号原告李某甲,男,193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田其富,重庆市北碚区静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辛某某,女,193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李某乙,女,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李某丙,女,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李某丁,女,196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辛某某诉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辛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依法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唐荣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