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5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重庆立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飓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官学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立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飓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官学政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272号原告重庆立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王泽沛。委托代理人吕士才,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飓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吴文成。被告官学政,住重庆市南桥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立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告重庆飓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官学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立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立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2元,由原告重庆立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金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