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宁中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文娟、陈铁先与湖北品信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罗建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娟,陈铁先,湖北品信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罗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宁中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娟申请执行人陈铁先被执行人湖北品信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通城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建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罗建辉王文娟、陈铁先申请执行湖北品信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罗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属通城县辖区,为便于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由通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金怀审判员 宋汉斌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十一)其它需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